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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彩票购彩中心2023-09-25

玩梗营销勿碰法律边界******

  玩梗营销勿碰法律边界

  黄 骥 何俊强

  春节假期前夕,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咖啡店的商品包装上贴有“莲花清温咖啡”标签,执法人员责令该店停止使用该标签并对其立案调查。这是继此前某微商因销售“连花清温茶”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之后,又一起因玩梗营销引发的案件。

  近来,针对涉疫药品的玩梗营销不时出现。“莲花清温咖啡”“连花清瘟精酿”“布洛芬凉茶”等玩梗商品,曾多次引发关注。总体上看,监管部门的执法行动及时制止了不当行为,妥善维护了市场秩序,也对涉疫玩梗营销敲响了警钟。

  或许有人觉得,“玩梗”只图一乐,无伤大雅,“段子”不会成为“案子”。其实不然。上述玩梗营销,涉及疫情防控救治的常用、紧俏药品,主要情形是将药品名称用在食品、保健品的包装上。许多消费者是在应急情况下搜寻、选购这些药品的。当消费者看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时,通常没有足够的耐心与时间去仔细考察、辨别具体情况,很容易认为这些“玩梗商品”包含特定药物成分,具有类似疗效功能。但实际上,大多数“玩梗商品”与上述药品没有任何关联。

  许多玩梗营销在擅自使用知名药品名称的同时,还使用了与该药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设计,甚至标上“同款配方”“防治新冠”之类的宣传用语,这进一步增加了迷惑性和欺骗性。这种行为与其说是幽默,不如说是打擦边球,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策,损失金钱且延误治疗。

  此外,某些被玩梗的药品名称是医药企业的注册商标和知名品牌,玩梗营销容易侵犯医药企业的商标权益,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也有个别玩梗营销真的在食品中违规添加药品,这种行为违反医药产品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疫情防控救治关系到人民健康与社会安定。不论是“挂羊头卖狗肉”,还是真把药品当食材,对涉疫药品玩梗营销,都可能成为医药资源顺畅流通、合理配置、规范使用的掣肘因素,干扰防疫大局。玩梗营销还可能违反多方面法律规范,在消费者权益、竞争秩序、营商环境、公共健康等多个层面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创意不能任意,蹭热度也得适度。严格规制涉疫玩梗营销,确保其遵循法度,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应有之义,也是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守护人民生命健康的必行之举。

  要更加全面、长效地规制和防范相关违法行为,除了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等常规执法手段外,还可以考虑运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信用惩戒、行业公约等多种法治举措,实现综合惩戒、联动治理。

  不少玩梗商品是通过网络推广、销售的,有必要进一步优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管理权责,引导其加强涉疫营销信息的监测审查,以及时、能动、高效的方式屏蔽移除违法产品及其宣传内容。

  严惩违法的同时,也有必要为经营者提供更清晰的合规指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预警信息、出台指导意见等,帮助经营者明确良性创意与不当营销的分界线,不失为降低经营者合规成本,兼顾社会秩序与商业创新的可行之策。(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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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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